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岗信用社与被告陈**、刘**、吕林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岗信用社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岗信用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原告中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岗信用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