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白**、丁**、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原告诉状中所列部分被告的地址错误,原告经本院告知后仍不能提供明确的被告地址,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7元,退回原告新密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