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与程**、林**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与被告程**、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民诉法解释相关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专属管辖法院,即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所涉工程地点在河北省安平县,故蓟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河北**法院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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