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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奇**发有限公司与刘**、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奇**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奇**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姚**,被上诉人刘**、许*的委托代理人吴**、沧州东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遗漏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360元,退回上诉人天津奇**发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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