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奇**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2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奇**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姚**,被上诉人刘**、许*的委托代理人吴**、沧州东大**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遗漏当事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2014)西*二初字第34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0360元,退回上诉人天津奇**发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