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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有限公司与江苏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赖景、韩**,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二审期间出现新的事实、新的证据,导致原审法院所作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功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568元,退还给上诉人天津**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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