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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兴**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5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天津兴**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侯瑞雨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533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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