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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与天津市**发展中心,天津市滨**迁服务中心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司宁河中心支行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3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天津**司宁河中心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谭**;被上诉人天津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常**;被上诉人于耀再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王**的委托代理人于耀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李**、宋**、田**、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2)宁民初字第396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农村**司宁河中心支行;公告费560元,由被上诉人李**、宋**、田**、胡**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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