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大韩继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大韩继村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马海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0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大韩继村合作社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诉争建设项目是村委会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我们合作社毫无关系。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马**称其与大韩继**联社达成了口头协议不成立。马**不是合同主体。我公司有新证据证明马**有伪造合同章行为。故我方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韩继村合作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大韩继村合作社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大韩继村合作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大韩继村经济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