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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大韩继村农工商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大韩继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大韩继村合作社)因与被申请人马海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106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大韩继村合作社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诉争建设项目是村委会签订的施工合同,与我们合作社毫无关系。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马**称其与大韩继**联社达成了口头协议不成立。马**不是合同主体。我公司有新证据证明马**有伪造合同章行为。故我方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韩继村合作社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大韩继村合作社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大韩继村合作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大韩继村经济合作社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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