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2014)宁*初字第25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7元,减半收取7653.5元,由上诉人天**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