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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与天津海**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仝**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37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原审原告)仝**以与被上诉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执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的起诉;被上诉人(反诉原告)天津海**限公司以与上诉人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且已执行完毕为由,亦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原审的反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仝**撤回起诉申请,被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反诉申请,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因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故应一并撤销原审判决。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滨汉民初字第370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被上诉人仝**撤回原审起诉;

三、准许上诉人天津海**限公司撤回原审反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评估费人民币40000元,由上诉人仝**负担。鉴定费人民币46000元,反诉费人民币9800元,由被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8814元,减半收取4407元,由上诉人仝**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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