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鼎(天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泰鼎(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泰鼎(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6445元,减半收取3222.5元,由上诉人泰鼎(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