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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鼎与浙江宝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泰鼎(天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汉民初字第1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上诉人泰鼎(天津**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19日以双方达成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泰鼎(天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6445元,减半收取3222.5元,由上诉人泰鼎(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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