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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远**有限公司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饰有限公司、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5)滨塘民初字第4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饰有限公司、吴**以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饰有限公司、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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