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哈尔**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4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哈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哈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4213元,减半收取2106.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