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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哈尔**有限公司、深圳市**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哈尔**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5日作出的(2014)滨塘民初字第47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哈尔**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哈尔**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哈尔**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4213元,减半收取2106.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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