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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扬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建**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7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金**司申请再审称: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我公司提交结算书中已经加盖中**团公章,对方是予以认可的,法院不予采信是错误的。我公司在二审中提交中**团人民医院项目部印章的施工情况说明书,对方不予认可,但该公章在其提交的证据中多次出现。我们双方之间不是简单的劳务分包关系,但因为资质问题,只能使用对方名义订立购销合同等。双方对此在合同中亦有约定。故我公司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金**司称中**团欠付其工程费,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认定,其提交的新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本院对此不予采信。故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金**司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金**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扬州**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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