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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4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闫*,被上诉人天津祥**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港民初字第94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214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退还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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