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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程有限公司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深**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47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审理。主要理由为:本案应以原审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李**辩称,李**提供劳务的地点位于滨海新区,该处为合同履行地,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原审被告哈尔**有限公司未发表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均认可,李**提供劳务服务的地点位于天**海新区,故此地应为本案合同履行地,该地位于天**海新区,属于原审法院的管辖范围,故天**海新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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