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武汉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31日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武汉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成**、吴*,被上诉**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三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4466元,退还上诉人武汉铁**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