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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文军与天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皮文军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滨港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皮文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天津**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港民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476元,退还上诉人皮文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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