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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天津**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二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三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天津**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焦立山、卢**,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因出现新事实,导致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三初字第67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4013元,退还上诉人天津富**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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