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天**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上诉人天津**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二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安阳晨**任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南**限公司与天津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天津**工程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上诉人乔*、天津大**工程公司、天津盛**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金大地新能源(天津**限公司与沧州力拓钻井工程**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鸿**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罗*和与天津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世**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天津**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