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天津鸿**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鸿**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24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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