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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