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盐**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咨询有限公司、被告天**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盐**限公司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苏盐**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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