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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有限公司与江苏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南**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5)丽*初字第41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7日受理此案,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南**限公司以服从原审裁定为由,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江苏南**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裁定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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