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原告江苏南**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15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浩**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苏南**限公司工程款599571元。
二、案件受理费979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天津浩**有限公司负担。
判决生效后,被告天津浩**有限公司没有按规定的期限履行。2014年8月2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25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责令其即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日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南执字第168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