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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年1月9日作出的(2013)南民三初字第11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以同意原审判决为由于2014年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系处分自己权利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22555元,减半收取11277.5元,由上诉人天**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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