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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与天津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曹**与被告天津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曹**于2015年6月16日u0026ldquo;以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协议书》u0026rdquo;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天津天**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曹**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天**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曹**撤回对被告天津天**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曹**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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