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闫合山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合山与被执行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宁执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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