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合山与被执行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宁执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鹿**与中铁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赵**与中铁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与中铁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江苏建兴建工**津分公司、江苏建**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盛**有限公司与天津鑫**限公司、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天津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曹**与天津天**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宁河**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淼源苗木种植基地与天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