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宁河**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与被告宁**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河**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之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宁河**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