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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耿春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1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圣**公司于2015年2月28日,自愿申请撤回对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1970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圣**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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