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天津市盛**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鑫**限公司、第三人徐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的(2012)滨功民初字第23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市盛**有限公司又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原审判决不再执行为由,于2014年6月1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市盛**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天津市盛**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原审判决不再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7元,减半收取7253.50元,由上诉人天津市盛**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