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德育与被告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天**程有限公司、被告**术开发区西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1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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