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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与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德育与被告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北京城市之光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被告天**程有限公司、被告**术开发区西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1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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