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超诉被告李*、被告李**其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北京华**有限公司与天津美**有限公司、赵**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开**有限公司与天津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12
王**与浙江欣**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8
滑敬之与薛**、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淇县中**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顾*与山东广通**责任公司、中国石**油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装有限公司与泰*(天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安阳**任公司、天津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卫生与中天空港(北京)建筑工程总队、镇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