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吴卫生诉被告中天空港(北京)建筑工程总队、被告镇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卫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卫生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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