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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卫生与中天空港(北京)建筑工程总队、镇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卫生诉被告中天空港(北京)建筑工程总队、被告镇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卫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卫生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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