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民三庭与刘*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原告陈**与被告刘*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由被告刘*建承担相关诉讼费用人民币1900元,但刘*建一直未缴纳。本院民三庭于2015年4月20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7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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