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战永利与被告南通建**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战永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人民币8,928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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