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装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天津)**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天津市**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北京华**有限公司与天津美**有限公司、赵**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浙江欣**天津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8
滑敬之与薛**、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1)
淇县中**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团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江西省**有限公司与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与山东广通**责任公司、中国石**油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与安阳**任公司、天津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郑**与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吴卫生与中天空港(北京)建筑工程总队、镇江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天津市**务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有限公司石油工程总承包分公司、中国石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