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与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对被告天津市**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04元,减半收取7302元,由原告郑**负担(已交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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