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重庆渝**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重庆渝**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30日做出(2014)滨功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于2014年12月24日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重庆渝**务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工程款90000元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于2015年6月15日以暂无可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

申请执行人张**尚未受偿的债权为工程款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重庆渝**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重庆渝**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提出的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允。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张**发现被执行人重庆渝**务有限公司有可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做出的(2014)滨功民初字第337号民事判决主文内容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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