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河北**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0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郎**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恒大地**限公司、华北**限公司一建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梁**与恒大地**限公司、华北**限公司一建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孔*好与恒大地**限公司、华北**限公司一建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孙**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河北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董**与乐亭县城**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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