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一锋诉被告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倪一锋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一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2元,撤诉减半收取为2546元,由原告倪一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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