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被告迁安市**有限公司、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河北裕**限公司与河北金**限公司、石家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郎**与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河北省电力建设第二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恒大地**限公司、华北**限公司一建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梁**与恒大地**限公司、华北**限公司一建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孙**与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河北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河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董**与乐亭县城**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倪一锋与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