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成与被告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成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印成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60元,由原告孙**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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