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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崔**与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管理局河北直管项目建设管理部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鲁**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54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鲁**上诉称,原审第一被告与本案无关联,被上诉人为的是规避临城县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与上诉人间签有合同,其中约定出现纠纷后由甲方所在地即临城县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无论适用以上哪一条本案都应当由临城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施工地点在河北省临城县,因此,河北**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庄**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石高民一初字第0054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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