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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贾**等与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安保健因与被上诉人张**、高**及原审原告高**、贾**等21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被上诉人张**给上诉人安保健所打收条上写明“工程款已结清”,但被上诉人张**、高**对工程款已结清的事实不予认可,双方对施工的工程量各执一词,在此情况下,原审仅以施工图纸确定的工程量计算工程款不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5)鹿民一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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