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5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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