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亭县**有限公司与被告乐亭县大清河严生冷冻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乐亭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3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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