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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丸一金属制品(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被告丸一金属制品(天**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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