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受理费702元,减半后收取为351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付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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