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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秦皇**技协会、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秦**技协会、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秦**技协会、被告牛*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1年4月经高*介绍,原告为被告进行室内装修,4月5日开始进场施工,4月22日完工。期间共完成工程量41220元。施工过程中被告已经支付8000元,剩余工程款33220元一直没给付。2011年6月5日被告牛*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款33000元并承诺6月底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给付。遂诉到法院,在审理期间,被告牛*给付欠款10000元并承诺剩余款项23000元于2013年2月给付,原告撤回起诉。但被告之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绝给付,无奈再一次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秦皇**技协会未作答辩。

被告牛*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4月原告张**在被告秦皇**技协会进行室内装修,施工过程中被告给付8000元。2011年6月5日被告牛*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秦皇**技中心装修费用尚欠木工费33000元,大写叁万叁仟元整,2011年6月底结清。欠款人牛*。见证人高*。2011年6月5日”。到期后被告没有给付,原告于2012年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欠款,2012年11月1日被告牛*给付原告10000元后,出具《还款办法》载明:“秦市**中心剩余装修款贰万叁仟元¥23000元,于2013年1月1日前还清一万元¥10000元,另壹万叁仟元余款于2013年2月1日前还清。还款人牛*。收款人张**,2012年11月1日”。原告遂撤回起诉。被告在承诺的还款期限届满后并未还款,故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给付欠款2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陈述称,装修的活是给牛*干的,始终是牛*与其联系,欠条也是牛*个人打的,还款办法也是牛*出具的,要求牛*给付23000元。

以上事实有欠条、还款办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为被告秦皇**技协会完成室内装修工程后,被告牛*出具欠条确认了尚欠原告工程款的数额,在被告牛*未按约定给付工程款原告提起诉讼后,牛*给付原告张**10000元并出具还款办法,对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进一步确认,对还款期限亦作了又一次约定。原告张**与被告牛*之间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明确,原告张**所诉欠条是牛*本人写的,要求牛*本人给付23000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牛*应依照约定的期限给付欠款,牛*未按约定期限给付欠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张**诉讼中未主张秦皇**技协会给付欠款,故秦皇**技协会不负给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23000元人民币。

二、被告秦皇**技协会不负给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5元,由被告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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